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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7执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刚刚、王四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刚刚,王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7执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陇县城关镇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杨玉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韩刚刚,男,生于1983年2月20日。被执行人王四平,男,生于1970年1月10日。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刚刚、王四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陇民初字第002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由韩刚刚偿还借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及截止2015年3月20日的利息人民币11767.52元,合计人民币61767.52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二、由韩刚刚按照月利率15.5176‰负担2015年3月21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的利息;三、王四平对以上借款本金及欠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344元,保全费人民币720元,共计人民币2064元,由韩刚刚负担。判决生效后,韩刚刚、王四平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自觉履行,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申请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韩刚刚、王四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判令义务。在本院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王四平自觉履行了向申请执行人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被执行人韩刚刚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及截止2015年3月20日的利息计人民币11767.52元,两项合计人民币61767.52元;同时向申请执行人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被执行人韩刚刚2015年3月21至2015年12月28日期间的借款利息人民币7293.28元(按照月利率15.5176‰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44.00元,保全费720.00元,执行费826.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小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