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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执民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荣与李青、倪建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荣,李青,倪建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陈荣。被执行人李青。被执行人倪建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荣与被执行人李青、倪建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青、倪建乐一直不在家中,一时难以寻找。被执行人李青、倪建乐无财产登记,在本市银行亦无存款记录,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故对被执行人李青、倪建乐欠申请执行人陈荣执行款16000元及利息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温乐执民字第289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董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