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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舟定商初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扬州市恒一五金工具材料有限公司与林智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某某五金工具材料有限公司,林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舟定商初字第1499号原告扬州市某某五金工具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某某。被告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某某五金工具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市某某五金工具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某某五金工具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72.50元,由原告扬州市某某五金工具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明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