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高执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云南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复议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高执复字第1号利害关系人云南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傅兆田,男,汉族,1955年11月18日生。被执行人临沧市临翔区章驮乡勐旺昌军煤矿。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沧中院)受理傅兆田申请执行临沧市临翔区章驮乡勐旺昌军煤矿(以下简称昌军煤矿)采矿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要求云南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圆公司)限期协助将应付昌军煤矿转让价款支付到法院指定账户,并通知鑫圆公司,如逾期不予协助,法院将采取的执行措施。鑫圆公司向临沧中院提出执行异议。2014年10月8日,临沧中院作出(2014)临中执异字第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其异议,鑫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认为执行法院的程序违法,请求予以撤销,并请求不予协助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14年12月12日,利害关系人鑫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鑫圆公司提出撤回复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准许其撤回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维军审 判 员 闵 义代理审判员 邹 游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