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执字986、1017、1041、1047、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兰某某等与陈某乙民间借贷、借款合同、房屋买卖纠纷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某某,邓某,王某某,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986、1017、1041、1047、1049号申请执行人兰某某,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本市。申请执行人邓某,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申请执行人陈某甲,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陈某乙,男,195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申请执行人兰某某等与被执行人陈某乙民间借贷、借款合同、房屋买卖纠纷等案件,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上述案件的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陈某乙经本院与上述申请执行人同意将自己位于高安市清华园2栋2单元204号房及车库(房屋面积为139.45平方米,车库面积为19.6平方米)以786000元(扣除中介费用实际成交价为778140元)变卖给范玉华(身份证号码:36222219731119xxxx)以清偿债务,现范玉华该房屋尚有尾款415000元汇入陈某乙农行湘赣路分理处14-38400046003xxxx账户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陈某乙农行湘赣路分理处14-38400046003xxxx账户内存款41500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建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左功雄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喧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