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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民初字第3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云民初字第3235号原告李某,男,1978年11月24日生。委托代理人王颖,江苏觉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某,女,1978年12月28日生。原告李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春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颖、被告闫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1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2003年6月30日生一女李某某甲,2012年5月28日生一子李某某乙。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被告经常打麻将赌博,对家庭不管不问,致使双方感情破裂,现请求法院判令: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李某某甲、婚生子李某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闫某辩称,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有时候打麻将,但保证以后不再打了。现在两个孩子年龄较小,双方感情还好。保证今后照顾好家庭,孝敬双方父母,好好过日子。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2003年6月30日生一女李某某甲,2012年5月28日生一子李某某乙。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生活琐事及被告打麻将等原因产生矛盾,导致原、被告之间感情不和。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己破裂为由诉请离婚,被告以辩称理由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生活琐事及被告打麻将等产生矛盾,使夫妻关系受到一定影响。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双方还有感情,愿意改正自身不足,照顾好家庭,孝敬双方父母,不同意离婚。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己破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被告能切身改正自己的不足,双方加强沟通与交流,遇事协商解决,通过原、被告双方的共同努力,还是有和好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闫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春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枫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