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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南催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昆山培雷特成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李献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昆山培雷特成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嘉南催字第27号申请人:昆山培雷特成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玉山镇城北北门路233号。法定代表人:李献徐。申请人昆山培雷特成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8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票据到期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公示催告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平安银行嘉兴支行签发的票号为3070005130841522,出票人为海宁市瑞芯电子陶瓷有限公司,金额为5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10日,收款人为海宁市星晨贸易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月10日,已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昆山培雷特成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晋安审判员  沈俐英审判员  黄 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佘秀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