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嘉善民初字第1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嘉善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鲍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鲍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善民初字第1925号原告:嘉善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复泉。委托代理人:王强、唐为群。被告:鲍骆。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鲍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吕学强人民陪审员  徐玉祥人民陪审员  朱伯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钱 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