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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法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刘成安、安阳市恒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东军,刘成安,安阳市恒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法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陶东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成安,汉族。被执行人安阳市恒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军。本院执行的陶东军申请执行刘成安、安阳市恒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刘成安、安阳市恒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壹佰零捌万元整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波审判员  李强审判员  孔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