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萍诉被告刘某堂离婚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萍,刘某堂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145号原告韩某萍,女。被告刘某堂,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萍诉被告刘某堂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萍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美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