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执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刘艳、白庭凤与安徽鼎恒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539号申请执行人:白庭凤,男,1965年10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申请执行人:刘艳,女,1964年1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安徽鼎恒置业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9643518-0。法定代表人:陈海滨本院依法做出的(2014)五民一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鼎恒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度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