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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执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刘艳、白庭凤与安徽鼎恒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539号申请执行人:白庭凤,男,1965年10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申请执行人:刘艳,女,1964年1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安徽鼎恒置业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9643518-0。法定代表人:陈海滨本院依法做出的(2014)五民一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鼎恒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度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