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甬北民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董某与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刘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北民初字第1511号原告:董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董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李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