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民初字第3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民初字第3603号原告:张某甲,男。被告:张某乙,农民。案由:离婚纠纷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审 判 长 张亚瑟代理审判员 尚旭洋人民陪审员 周现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孟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