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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邹民初字第3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民初字第3603号原告:张某甲,男。被告:张某乙,农民。案由:离婚纠纷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审 判 长  张亚瑟代理审判员  尚旭洋人民陪审员  周现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孟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