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大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原告北票市凉水河乡艾树沟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效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票市凉水河乡艾树沟村民委员会,李效学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大初字第00128号原告北票市凉水河乡艾树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票市。法定代表人张景玉,村主任。委托代理人苏亮,北票市凉水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效学,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北票市。委托代理人孙立军,辽宁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秀芹(被告李效学妻子),女,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北票市。原告北票市凉水河乡艾树沟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效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票市凉水河乡艾树沟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票市凉水河乡艾树沟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票市凉水河乡艾树沟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2640元由原告北票市凉水河乡艾树沟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宋志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雪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