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陵商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陵城区支行与杨士峰、孟宪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陵城区支行,杨士峰,孟宪俊,杨海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陵商初字第46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陵城区支行,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陵州路。负责人张广春,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德宝,该支行职工。被告杨士峰,男,1970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孟宪俊,男,1965年6月出生,农民,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杨海涛,男,1982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陵城区支行与被告杨士峰、孟宪俊、杨海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陵城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陵城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正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