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催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邹学武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学武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兴民催字第19号申请人邹学武,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申请人邹学武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0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持票人为邹学武的票号为31XXXX01、票面金额为贰万元整(¥20000)、出票日期为2014年9月30日、出票人为宁夏瑞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邹学武、付款行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的转账支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邹学武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晶晶代理审判员 杨远慧代理审判员 刘亚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柳东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