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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1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某某1与被执行人姜某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807号申请执行人姜某某1。法定代理人钟某某。被执行人姜某某2。申请执行人姜某某1与被执行人姜某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姜某某1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姜某某2给付拖欠的2014年度抚养费2500元及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按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姜某某2应自2014年1月1日始,每年承担姜某某1抚养费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拖欠的2014年抚养费25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并承担了案件受理费50元及执行费5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姜某某2应担2014年度抚养费义务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菅秉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