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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余民初字第2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张明英、吴文科与吴文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英,吴文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余民初字第2447号原告:张明英。委托代理人:徐剑。委托代理人:刘炯杰。被告:吴文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代表人:胡静波。委托代理人:董炜炜。委托代理人:黄狄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英诉被告吴文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英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明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明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邝亚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贺小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