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栖迈民特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某某要求宣告庄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栖迈民特字第13号申请人陈某某,女,汉族,1935年9月15日生。申请人陈某某要求宣告庄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庄某某,男,汉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因被申请人年事已高,出现小脑萎缩、老年痴呆症状,且丧失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及表达能力,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鉴定,被申请人庄某某系器质性痴呆(重度),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庄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被申请人配偶陈某某为被申请人庄某某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