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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骅与广州尊藏展览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骅,广州尊藏展览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117号原告:王骅,住广东省从化市。委托代理人:李凤鸣。被告:广州尊藏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廖江涛。委托代理人:邓超军、郭振宇。原告王骅诉被告广州尊藏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尊藏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骅的委托代理人李凤鸣、被告尊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超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骅诉称:王骅于2013年7月31日在尊藏公司业务经理陈某的劝说下与尊藏公司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说好十月拍卖并向社会大量征集藏品,但拍卖会几经延迟,终于在12月4日香港“双鱼星号游轮”上进行,王骅以小叶紫檀九龙八凤和田黄摆件两个藏品签订拍卖(符合合同)。因尊藏公司无拍卖资质私自将王骅的藏品交予香港金诚公司拍卖,王骅和尊藏公司签订的“委托书”盖的是尊藏公司的公章,是以尊藏公司为主体的直接拍卖委托书,不与金诚公司产生任何委托关系,怎么合同主体在王骅不知情的情况下,说变就变成香港金诚公司。尊藏公司的解释:尊藏公司没有拍卖执照,尊藏公司是协办拍卖公司拍卖,难道就不是拍卖吗?假如尊藏公司和王骅签订的合同书中写明代理香港金诚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征集拍卖品服务合同书,并标明拍卖场地为香港“双鱼星号游轮”,王骅肯定不会上当签订,金诚为何方神圣王骅并不知情,现起诉要求判决1307027号合同无效。判决尊藏公司退还骗取王骅拍卖前收取高额服务费20000元。由于报纸及电台多次曝光,出于压力,尊藏公司自己写好收条承诺书让王骅照抄一份签字盖手印,不照尊藏公司的意思办,尊藏公司就不退还王骅的血汗钱。出于无奈,王骅违心的照办了,原本骗取20000元,实际只退回12000元,还有8000元不肯退还。尊藏公司的所作所为是违法的,是你情我不愿的,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请求法院判决被尊藏公司逼写的收条、承诺书都无效,退还王骅8000元,判决王骅与母亲一年来的车旅费2000元。尊藏公司还强词夺理说他们是“中介”这一点尊藏公司上级领导“艺委会”在案件中已明确的表态,拍卖公司根本不需要这样的服务,拍卖前收取高额服务会属于商业欺诈。现起诉请求:1.王骅与尊藏公司2013年7月31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尊藏公司签订的1307023号合同为无效合同;2.尊藏公司退还骗取王骅拍卖前收取高额服务费余款8000元和2000元路费;3.诉讼费用由尊藏公司承担。被告尊藏公司辩称:一、《委托拍卖服务合同》明确约定尊藏公司提供服务,将王骅的物品交由其他人拍卖,王骅指责尊藏公司无拍卖资质而合同无效毫无道理。首先,2013年7月27日,双方签订的《委托拍卖服务合同》的前言,明确约定尊藏公司是为王骅物品参加“香港大型艺术品拍卖会”而签订本合同,并不是参加尊藏公司自己主持拍卖的艺术品拍卖会。其次,《委托拍卖服务合同》第一条又明确规定“乙方(王骅)自愿将本合同附件中所列物品委托给甲方(尊藏公司)参加‘香港2013-2014一场大型艺术品拍卖会’……并授权甲方与香港合作方对拍卖物品进行与拍卖有关的各种形式的展示、印刷、制作拍卖图录及宣传品等。”也非常明确地说明本次拍卖是在香港拍卖,而不是尊藏公司自己主持对此进行拍卖,尊藏公司只是提供拍卖的宣传、展示等辅助性的工作,这些辅助性的工作完全在尊藏公司的经营范围内,王骅指责尊藏公司没有拍卖资质而合同无效毫无道理。二、尊藏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的相关工作,不存在任何的欺诈行为。尊藏公司在接受王骅的委托后,为王骅的拍卖物品制作了图录,进行了展览,并于2013年12月3日到香港马可波罗酒店承租了场地进行展览,不久也将王骅的物品如期拿到合同约定的拍卖会进行拍卖,至此,尊藏公司已经完成合同义务,根本不存在王骅所称的欺诈,王骅以其物品没有被拍卖出去的结果来推断尊藏公司的前面行为存在欺诈,完全是无理取闹,假如这种观点也能成立,那么拍卖行业可能就要被取消。三、王骅与尊藏公司双方已经将合同约定的所有事情全部处理完毕,王骅违反自己的承诺提起诉讼是一种失信行为,属无理缠讼。拍卖活动结束后,王骅因其物品没有拍卖出去就到尊藏公司处吵闹,到工商局投诉,严重干扰尊藏公司的工作秩序,为了息事宁人,尊藏公司只好答应给予其一定补偿,经过双方协商,尊藏公司给予其12000元的补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于2014年1月14日,王骅作出《声明》承诺“收到补偿金,双方不再追究对方任何法律责任。”同日,王骅收到以上补偿金。双方将合同约定的所有事情处理完毕后,王骅违反自己的承诺提起诉讼是一种失信行为,完全书无理缠讼。综上所述,王骅与尊藏公司所签的合同合法有效,尊藏公司也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双方处理完合同有关事务后,王骅违反自己的承诺,起诉尊藏公司完全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7日,尊藏公司(甲方)与王骅(乙方)签订《委托拍卖服务合同》,约定就乙方物品参加“香港大型艺术品拍卖会”相关事宜订立合同,第一条委托内容乙方自愿将本合同附件中所列物品委托给甲方参加“香港2013-2014·一场大型艺术品拍卖会”,乙方同意按拍卖规则对拍卖物品进行拍卖,并授权甲方与香港的合作方对拍卖物品进行与拍卖有关的各种形式的展示、印刷、制作拍卖图录及宣传品等。第二条乙方保证乙方应保证对其所提供的拍卖物品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保证该物品不是国家禁止或限制流通的物品,保证该物品未设置任何抵押或质押,且不涉及任何第三方纠纷,并如实说明拍卖物品来源和瑕疵。第三条起拍价起拍价是指乙方提出并与甲方在拍卖服务合同附件中确定的价格,拍卖物品起拍价由乙方确定,甲方可对起拍价的确定提供专业性意见,起拍价一经确定,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本次拍卖的起拍价等同于保留价。第四条保管责任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将拍卖物品交付给甲方保管,甲方应承担拍卖物品自交付时起至实际交割时止的保管责任。第五条费用及支付1.合同签订之日,甲乙双方约定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拍卖基础费20000元;3.拍卖物品成交的,甲乙双方约定按成交价10%支付佣金给甲方,甲方有权从成交款中扣除佣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第八条拍卖物品的撤销甲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撤销拍卖物品,且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1.拍卖物品的权属状况与乙方声明不一致的;2.拍卖物品存在乙方未声明的重大瑕疵的;3.不能归责于甲方的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第十条违约责任3.乙方参与竞买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卖物品的,甲方有权制止乙方的相应行为或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并解除合同,乙方对甲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合同附件列明拍卖物品名称为小叶紫檀九龙八凤摆件1对,起拍价480万港币(客户自定价);田黄摆件1件,起拍价580万港币(客户自定价),并附拍卖物品照片。2013年7月31日,尊藏公司收取委拍(香港)1307023基础服务费20000元。尊藏公司收取王骅交付的拍卖物品后,将小叶紫檀九龙八凤摆件交由北京四海收藏鉴定中心鉴定评估专业委员会进行鉴定,该委员会出具《文物鉴定证书》,载明作品名称为清代晚期小叶紫檀.九龙八凤,年代为清代晚期.一对木雕。王骅称尊藏公司收取其鉴定费2000元,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尊藏公司称案涉拍卖物品于2013年12月3日至4日期间在马可波罗香港酒店展览,提交《场地预订确认书》、《收款证明》予以证实。拍卖物品参加由香港金诚公司主办的“2013年香港大型艺术品拍卖会”,编号分别为325、337,均已流拍。本案纠纷产生后,双方曾协商处理。2014年1月14日,王骅委托其母李凤鸣与尊藏公司办理合同注销、退款、藏品取回等手续。李凤鸣出具《声明》承诺收到退款补偿金12000元后双方不再追究对方任何法律责任。李凤鸣还出具《收条》确认收到上述补偿款。香港拍卖合同附件拍卖物品名称栏空白处注明“合同注销,藏品取回”、“合同注销,物品已由客户取回”字样,李凤鸣于2014年1月11日签名确认。2014年7月24日,王骅提起本案诉讼。庭审中,王骅表示《委托拍卖服务合同》是委托拍卖合同,尊藏公司没有拍卖资质,也没有说明拍卖人是香港金诚公司,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声明》不是王骅的真实意思,是尊藏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要求王骅抄写,否则不予退款。王骅提交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声明》打印件,写明经双方协商,本人XXX自愿撤销在天河分局天河工商所、天河区经济犯罪侦查大队针对尊藏公司所立案件,本人将不再追究尊藏公司公司任何责任,本人承诺不会将所签订声明透露第三方,如一方签订后发生违约,则另一方有权追究对方责任。2.广州日报刊登《拍卖会或假戏真唱百万手续费难退回》、《拍卖公司愿退部分款项》、《拍卖前收高额服务费属商业欺诈》剪报复印件。王骅还表示广东电视台南方二台城市搜索栏目曾报道案涉拍卖会的现场录像,经本院询证,王骅表示无法提供该视频录像。上述证据经质证,尊藏公司认为《声明》是王骅的真实意思表示,尊藏公司没有强迫其签署;剪报没有注明报纸来源,无法证明内容与本案有关。另查明,王骅主张其因与尊藏公司订立《委托拍卖服务合同》产生往返路费2000元,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尊藏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包括展览策划,文化交流活动策划,商务活动策划,商品信息咨询,批发、零售:珠宝首饰、字画(文物除外)、陶瓷制品、文化用品。本院认为:王骅与尊藏公司订立《委托拍卖服务合同》,将其所有物品委托尊藏公司参加拍卖会,并授权尊藏公司对物品进行展示、印刷、制作拍卖图录及宣传品等,综观合同全文内容,委托事项明确,双方委托合同关系成立。王骅认为双方成立拍卖合同关系,缺乏合意,本院不予采纳。王骅提交的剪报复印件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亦无法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不予采纳。因此,王骅以尊藏公司不具备拍卖资质、王骅不知晓实际拍卖人是香港金诚公司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理由不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事由,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纠纷产生后,王骅曾委托其母李凤鸣与尊藏公司办理合同注销、退款、藏品取回等手续,李凤鸣出具《声明》承诺收到退款补偿金12000元后双方不再追究对方任何法律责任。王骅提交了《声明》打印件欲证实《声明》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该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李凤鸣的上述行为对王骅发生效力。现李凤鸣收款后,王骅提起本案诉讼,有违诚信原则,故对王骅要求返还合同余款并支付路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翼人民陪审员 何 冰人民陪审员 欧阳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志威黄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