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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民申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郝心勤、吴申民与郝心勤、吴申民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郝心勤,吴申民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申字第001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郝心勤。委托代理人:颜世军、郭依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申民。再审申请人郝心勤与被申请人吴申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4)徐民终字第14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郝心勤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郝心勤申请再审称:一审先是独任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但没有向当事人送达民事裁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也没有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且合议庭成员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申请人针对以上情形提出上诉,二审没有审查,故依法申请再审本案。吴申民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郝心勤以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不清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其明确告知法庭关于一审程序方面的上诉理由,不再坚持作为上诉理由,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本院在本案二审期间对郝心勤关于一审程序方面的上诉理由不再审查,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郝心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郝心勤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邱德祥审判员  闫建民审判员  李文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 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