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祖信用社与殷自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祖信用社,殷自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祖信用社。被执行人殷自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祖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殷自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地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殷自宝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允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庆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