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随州中民初字第0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鄂州鑫港置业有限公司、民电器集团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鄂州鑫港置业有限公司,民电器集团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德东,许成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州中民初字第00001-2号原告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先军,董事长。被告鄂州鑫港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贤芳,执行董事长。被告人民电器集团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元豹,董事长。被告张德东,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鄂州鑫港置业有限公司的股东。被告许成军,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鄂州鑫港置业有限公司的股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州鑫港置业有限公司、人民电器集团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德东、许成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鄂州鑫港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路南侧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鄂州国用(2013)第2-**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鄂州鑫港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路南侧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鄂州国用(2013)第2-**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袁 涛审 判 员 吕丹丹代理审判员 李小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石继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