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姚以刚与孙红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1074号原告:姚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洪 逸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代理审判员  孙巍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