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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16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三方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中原黄河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三方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原黄河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16973号原告北京三方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星火路10号B座406号。法定代表人马成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锐利,北京市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中原黄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新飞大道(南)169号。法定代表人李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三方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原黄河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三方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三方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三方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七十元,由原告北京三方地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韩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