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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逄某与被告刘某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逄某,刘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7号原告:逄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逄某与被告刘某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自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逄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