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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怀法立保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郭铭森与黎月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铭森,黎月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立保第5号申请人:郭铭森,男,200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法定代理人:郭挺(系申请人郭铭森父亲),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法定代理人:徐秀珍(系申请人郭铭森母亲),女,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被申请人:黎月萍,女,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申请人郭铭森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黎月萍所有的粤ELL0**号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粤A463**号牌轿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郭铭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粤ELL0**号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莫芷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