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执民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陈吉平与庞玉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吉平;庞玉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宁执民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陈吉平,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庞玉桂,1957年10月14日,居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陈吉平与被执行人庞玉桂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甬宁商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庞玉桂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宁执民字第46号案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德义审 判 员 朱黎明代理审判员 魏 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章杭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