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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执民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陈吉平与庞玉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吉平;庞玉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宁执民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陈吉平,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庞玉桂,1957年10月14日,居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陈吉平与被执行人庞玉桂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甬宁商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庞玉桂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宁执民字第46号案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德义审 判 员  朱黎明代理审判员  魏 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章杭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