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和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辛福春与王德强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福春,王德强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和民初字第328号原告辛福春,男,汉族。被告王德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辛福春与被告王德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夏玉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毛春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