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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和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辛福春与王德强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福春,王德强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和民初字第328号原告辛福春,男,汉族。被告王德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辛福春与被告王德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夏玉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毛春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