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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江民初字第2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资阳和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唐英留置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阳和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唐英

案由

留置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江民初字第2318号原告资阳和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百威英博大道一段三号。委托代理人潘小海。被告唐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资阳和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唐英留置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资阳和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和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阳和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40元,由原告资阳和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东来人民陪审员  王海河人民陪审员  余茂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邓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