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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速终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9-04-22

案件名称

昆明陇宁经贸有限公司、李泳锟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昆明陇宁经贸有限公司;李泳锟;宋淑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速终字第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昆明陇宁经贸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西山区海狮酒店综合楼**铺面。法定代表人宋淑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为然,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泳锟,男,汉族,1977年12月7日生,住昆明市盘龙区。原审被告:宋淑娥,女,汉族,1947年9月23日生,住昆明市五华区。上诉人昆明陇宁经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泳锟、原审被告宋淑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3)呈民初字第1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昆明陇宁经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9日以双方另行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上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昆明陇宁经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6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680元,由上诉人昆明陇宁经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虹审判员 晏云锋审判员 贾 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武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