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贤与被执行人梁俭松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某,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法执字第31号申请人执行人某。被执行人梁某。申请执行人某依据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蝶民初字第62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2000元,于2014年11月10日申请执行梁某离婚纠纷一案,同日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某主动支付2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某,申请执行人权益得到维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万民初字第6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申请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黎 静代理审判员 李研材代理审判员 容立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胜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