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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贤与被执行人梁俭松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某,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法执字第31号申请人执行人某。被执行人梁某。申请执行人某依据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蝶民初字第62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2000元,于2014年11月10日申请执行梁某离婚纠纷一案,同日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某主动支付2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某,申请执行人权益得到维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万民初字第6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申请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黎 静代理审判员  李研材代理审判员  容立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胜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