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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初字第5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李程程与张森、乔建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程程,张森,乔建科,高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5171号原告李程程,女,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冶俊,宁夏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森,男,198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乔建科,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高磊,男,198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程程与被告张森、乔建科、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程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程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原告李程程负担。审 判 长  马 云代理审判员  龙文臣代理审判员  高晓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慧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