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初字第5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李程程与张森、乔建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程程,张森,乔建科,高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5171号原告李程程,女,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冶俊,宁夏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森,男,198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乔建科,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高磊,男,198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程程与被告张森、乔建科、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程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程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原告李程程负担。审 判 长 马 云代理审判员 龙文臣代理审判员 高晓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慧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