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滦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荣训与被执行人王亚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荣训,王亚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滦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刘荣训。被执行人王亚新。申请执行人刘荣训与被执行人王亚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双滦民初字第23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荣训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双滦民初字第2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春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