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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民一终字第01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李伟与刘经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经文,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民一终字第0152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刘经文,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杨朝晖,安徽照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滑培楠,安徽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经文因与被上诉人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4)泉民一初字第00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4)泉民一初字第0095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罗 莹审 判 员  许敏灵代理审判员  陶春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韦春鸣附:本裁定书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