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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吴某与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秀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56号原告吴某,居民。被告伍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院对本案开庭审理作出判决之前,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好,原告因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原告撤回起诉,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准许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陈玉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