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商初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中储物流中心与连云港嘉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中储物流中心,连云港嘉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商初字第1249号原告连云港中储物流中心,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147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阳,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嘉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路新站花园8号楼9号门面房。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中储物流中心与被告连云港嘉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中储物流中心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中储物流中心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中储物流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坤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 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