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浑执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俊清与被执行人谢云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清,谢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浑执字第1036号申请执行人王俊清,男,1953年8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通沟街。被执行人谢云英,女,1938年6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新建街。申请执行人王俊清与被执行人谢云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王俊清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浑民二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谢云英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我院调查,申请执行人王俊清提供,被执行人谢云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浑民二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永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廉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