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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浑执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俊清与被执行人谢云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清,谢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浑执字第1036号申请执行人王俊清,男,1953年8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通沟街。被执行人谢云英,女,1938年6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新建街。申请执行人王俊清与被执行人谢云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王俊清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浑民二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谢云英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我院调查,申请执行人王俊清提供,被执行人谢云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浑民二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永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廉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