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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调确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江昕与丁瑞确认调解协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昕,丁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047号申请人:江昕,男,197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申请人:丁瑞,男,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申请人江昕、丁瑞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江昕、丁瑞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月12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江昕赔偿丁瑞:医药费凭发票支付,电动车维修费、误工费等损害赔偿合计2000元,已于2015年1月12日已经履行完毕;二、江昕、丁瑞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