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罪犯李勇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208号罪犯李勇,男,生于1975年4月8日,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五监区服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14日作出(2002)眉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仲军经济损失2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建明经济损失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30日以(2004)川刑执字第34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4年4月30日起至2022年4月29日止;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5日以(2006)自刑执字第4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09年2月27日以(2009)自刑执字第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本院于2011年7月22日以(2011)南中法刑执字第8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3年6月26日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10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该犯应于2016年1月29日满刑。执行机关四川省嘉陵监狱根据罪犯李勇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4月至2014年10月累计获标准考核分101分,月均5.3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4年4月30日至2015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维登审判员 黄河银审判员 李 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玥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