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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5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生于1985年12月4日。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9月2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陶丽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祁红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