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5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生于1985年12月4日。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9月2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陶丽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祁红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