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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厦民终字第3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天耀(厦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雅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耀(厦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刘雅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厦民终字第38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耀(厦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59号中信惠扬大厦21楼D单元。法定代表人李永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赖洪德、卓亮超,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雅艳,女,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罗长水、吕良怡,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耀(厦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雅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10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耀(厦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耀(厦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耀(厦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天耀(厦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德琨代理审判员  黄南清代理审判员  章 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潘婉燕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