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凤城市昌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微、秦付仓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0027号原告:凤城市昌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宝山镇赵家村法定代表人:高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微,女委托代理人:袁志强,男委托代理人:黄建伟,男被告:秦付仓,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凤城市昌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微、秦付仓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凤城市昌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周志强人民陪审员 梁 燕人民陪审员 彭文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