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民初字第2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钱丽媛与张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丽媛,张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初字第2406号原告钱丽媛。委托代理人周平,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舫。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钱丽媛与被告张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钱丽媛于2014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钱丽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丽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钱丽媛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蕴芸锦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石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