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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赵存财与上海高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存财,刘国宇,上海高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147号原告赵存财,男,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告刘国宇,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上海高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存财与被告刘国宇、上海高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张金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丽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