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法执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高凤明与索传强、闫凤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凤明,索传强,闫凤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62-1号申请执行人:高凤明,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索传强,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闫凤芹,女,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凤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索传强、闫凤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齐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文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