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未执字第02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包头吉泰稀土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宏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宏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头吉泰稀土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宏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宏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2854号申请执行人包头吉泰稀土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西宏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西宏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三终字第0043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江西宏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宏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宏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宏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方 圆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纪佩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