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寻民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朱春梅与邱路长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春梅,邱路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寻民保字第3号申请人朱春梅,女,196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业农,住寻乌县,被申请人邱路长,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业农,住寻乌县,2015年1月12日,申请人朱春梅以被申请人邱路长仍欠借款110000未返还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邱路长所有,车牌号为赣B×××××大众朗逸牌小型轿车进行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曾美花所有位于寻乌县长宁镇新北巷5号(房产权证编号为寻房权证长宁字第××)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朱春梅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本案审理后顺利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邱路长所有,车牌号为赣B×××××大众朗逸牌小型轿车进行就地扣押,扣押期间不得变卖、抵押、租赁、毁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侯礼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熊婷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