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执字第0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襄阳市新利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蔡月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市新利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蔡月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030-1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新利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蔡月学。关于襄阳市新利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晋久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蔡月学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价值15万元的其他财产(含土地、房屋、车辆、设备、公司股权、债券、股票、基金等)。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王立新审判员 乔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