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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汽开执恢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辛艳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辛艳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执恢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郭卫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雨婷,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辛艳波,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辛艳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长春市北方公证处作出的(2012)吉长北方证字第603号公证书和(2014)吉长北方经证字第1221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11月7日,以(2014)长汽开执字第88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处,并责令被执行人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辛艳波所购买的由长春高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汽车产业开发区景阳大街,项目名称:中国北方汽贸城,第10-3(H-3)【幢】1【单元】1308号房,丘(地)号:4-100∕160-2-2,建筑面积44.68平方米,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0000000000505977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原航 更多数据: